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七条有效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的内容、课时等具体事项,由设区的市教育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