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或者接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