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载渡运、擅自关闭收费道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及时拆除收费站,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