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作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