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公路取得公路收费权或者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应当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协议中不得承诺投资收益回报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为投资者融资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