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