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