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