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组建或者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等。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组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养护、债务偿还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