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