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