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利用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