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射钉器材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