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