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五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客货运输站(场)、招呼站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维护。鼓励利用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文化旅游、餐饮购物、能源补给、汽车维修、驾驶培训、应急储备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