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及时检修、抢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正常;
(三)从事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应当满足卫生健康管理要求;
(四)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供水设施和分散供水设施,可以通过专业化公司管理与村级管水员相结合等方式,提升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