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涉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的实际测量数据提交至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