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和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旅游、审计、自然资源、气象、防震减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