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草原、绿地在维护生态平衡、净化环境、调节气候、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