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不低于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三提取应急维护保障金,实行专账管理。

应急维护保障金应当用于墓地饱和后的应急维护,在民政部门监督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