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无名(主)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并进行勘验,在三个月内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无名(主)遗体运输、存放及火化费用由财政部门拨付。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