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环境卫生等部门推进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指导和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