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集中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昼夜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项目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配流量和热量输出。供热运行系统具备条件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热经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