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应急保障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