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验收结果纳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共用供热设施、建设工程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等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运行、管理。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