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