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