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完毕的,应当说明原因,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有异议,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提出理由。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对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