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面提出,也可以以藏语言文字书面提出。

议案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