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