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