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电梯经检验、检测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计入检验、检测期限。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