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渠道和机制。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和政府门户网站每天定时、定版播报和刊载。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气象预报播报和刊载需改变播发时间和版面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