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链)或者使用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犬绳(链)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