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二)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拒绝;(三)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四)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函件;(五)要求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协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