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二)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拒绝;

(三)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四)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函件;

(五)要求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