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