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