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