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范围,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