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