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