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经营档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