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经营档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