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