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