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