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