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