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