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将在建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及时将参建单位信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担保、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未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如实记录并上传所招用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考勤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