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拒不按时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线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