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