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拒绝、减缓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拒绝、减缓代发农民工工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