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与清偿第十八条有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项目工程所在地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替代,保函、保单的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